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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处“特币”涉嫌变相隐匿犯罪所得案件

imtoken钱包可以存哪些币 2023-02-19 07:07:32

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

渝X检不起诉[2020]XXXX号

未被起诉人,H先生,男,1998年1月出生,身份证号码0123456789,汉族,初中文化,无业,出生于河南省东阳市,现居住于2001年,河南省东阳市XXX社区12栋22单元(户籍河南省东阳市XXX村161号),于2020年4月30日被XX区局监视居住涉嫌隐匿犯罪所得,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辩护人丁飞鹏,北京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案经重庆市公安局XX区局立案侦查,于2020年4月30日以被告人H涉嫌隐瞒罪,于2020年4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。隐瞒犯罪所得。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和2020年8月2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第二次补充调查。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和2020年9月30日复查后向本院报案。因案件复杂,法院于2020年5月31日、2020年8月14日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十五天,至2020年6月15日、2020年8月29日。

重庆市公安局XX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,认定:

2019年3月,被告人H、L先生在河南省东阳市成立XX工作室。 2020年4月搬迁至东阳市XX社区18号楼B06。作为股东,H先生和L先生共出资人民币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。杨某、杨某(单独办理)负责日常管理,招P为操作员,借用王某某、李某某(单独办理)等人的支付宝账号作为收款账号,并注册在火币网上从事虚拟数字货币商业炒作活动。为获取不法利益,H先生明知有大量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所得资金,仍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炒币违法判刑吗,使用王某某、李某某为经营者P提供的支付宝账户从违法犯罪活动到在火币网交易虚拟数字货币。 XX进行虚拟数字货币交易的征收,帮助不法分子转移违法所得资金,从而达到将违法所得资金合法化的目的。

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,被害人DXX在重庆市XX区等地多次冒充公安、检察、法务等部门工作人员,被不法分子诈骗。 2020年3月1日,被害人DXX被骗16万元。钱转了几次后,其中5万元转到了李某某和王某某的支付宝账户,用于向支付宝账户中的H等人汇款。火币线上运营的Plus V商户购买虚拟数字货币。

经本院审查退回补充调查,本院仍认为重庆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案没有被起诉的人 H 先生是主观的。明知或应知其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资金为犯罪所得炒币违法判刑吗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有为他人隐瞒或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。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。 ”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H。

被害人对本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X分局提起上诉,请求提起公诉;法院提起诉讼。

重庆市XX区人民检察院

2020 年 10 月 17 日

(均为化名,案例详情有隐私保护)